93.6.11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博士班入學考試委員會通過
97.3.14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
97.10.17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
98.06.12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
一、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及教育部訂頒「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」暨本校教務處 95.12.29 修訂之「國立臺灣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」訂定之
二、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,經本系副教授以上二人推薦為具有研究潛力,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,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。
(一)修業期間學業成績總平均排名在全班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。
(二)因其他特殊情形,經擬逕修之學系、所、學位學程評定為成績優異者。
三、本系碩士班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一名為限。
四、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,應於六月二十日至六月三十日或一月十日至二十日
(若六月申請作業已招收額滿,則一月申請作業停辦。)逕向本系提出申請,並由本系之博士班入學考試委員會(以下稱本委員會)審查。
五、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,須繳交下列文件,供本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:
(一)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。
(二)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表一份。
(三)已出版或發表之論文或經授課教師評定分數且修改後之期末報告。
(四)博士論文研究計畫書一份。
(五)本系副教授以上兩人之推薦函。
(六)英文能力證明(如托福、GRE、IELTS 成績等)。
本委員會將依下列比例分別核計成績:
(一)碩士歷年成績單、推薦函及英文能力證明三項文件佔 10%。
(二)已出版或發表之論文或經授課教師評定分數且修改後之期末報告佔 45%。
(三)博士論文研究計畫書佔 45%。
審查成績超過八十分者,始得於本系就博士論文研究計畫公開演講做為口試。
六、本委員會將依書面審查成績 70%及口試(公開演講)30%比例計算總成績,並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。
七、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,自轉入博士班起,應在博士班修業滿二年,且連同碩士班至少修畢三十學分,並通過本系博士班資格考試,完成論文初稿後,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。
八、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,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,經系務會議審查通過,校長核定後,得再回碩士班就讀。前項研究生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,提出論文,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,授予碩士學位。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。
九、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修業期滿,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,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,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,得授予碩士學位。
十、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,由教務處製訂,推薦書由本系自訂。
十一、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後實施。